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國民選任辯護人高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洪挺梧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