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劉壽安 被告 洪啓銘
張哲銘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上列被告洪啓銘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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