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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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 李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院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院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51076-2160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2786-0190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650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710005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020006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60007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10008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