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5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5643號債權人 江庭瑄 債務人 林鋒 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芝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