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6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6020號債權人 許蕙宇 債務人 鄭家軒 即 鄭玉華 即 鄭瑜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