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29號聲明人子○○○
丁○○戊○○辛○○庚○○丑○○上二人共同卯○○法定代理人
辛○○聲明人己○○上一人法乙○○定代理人
戊○○聲明人甲○○○
癸○○丙○○○寅○○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壬○○之子女除戊○○、辛○○外是否還有其他子女,如有,請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