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18號聲明人戊○○兼上一人之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午○○聲明人庚○○
乙○○辰○○丁○○丙○○己○○兼上一人之卯○○法定代理人聲明人巳○○○
丑○○辛○○癸○○壬○○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子女除寅○○、卯○○是否還有子女,如有,請補陳其等之姓名和最新戶籍謄本,及以書面通知其等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二、陳報被繼承人子○○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補正,請說明理由。
三、陳報被繼承人子○○之父 馮木 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聲明人甲○○為何只有養父,無養母,其原因為何。
五、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除甲○○、丑○○、巳○○○、壬○○、辛○○、癸○○外,是否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有,請補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請補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