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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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訴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林崇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複代理人 呂坤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呂承翰 律師被上訴人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原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萬得 被上訴人勝發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昇城
蔡麗玲 王惠玲 曾德勝 林志龍
參加人 張麒璉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