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務人帝傑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徐安成人債務人 林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