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77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游蕙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附表(地號351之面積有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