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即晶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郭心潔 會計師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完結晶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並不限於僅能聲請一次,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就任為晶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騰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以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新院錦民司九十三二字第一五四0二號函通知准予備查,晶騰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亦經本院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新院昭民謙九十司三二字第三四八八四號通知准予備查在案。嗣晶騰公司因未克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完結清算,乃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司字第五三號裁定再准予延展完結清算之期間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屆期後仍不客完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三號准予延展完結清算之期間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今因晶騰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仍尚未全數核定,聲請本院裁定再准予延展完結清算之期間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三二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前開說明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准予聲請人再展期六個月即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完結晶騰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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