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五月,均得易科罰金(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一五三號更正為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一五三一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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