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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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2號原告 彭信薰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被告 彭信嘉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信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與原被告父親 彭明堂 間就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10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7年7月22日間成立之贈與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該筆房地於民國
107年7月31日經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原被告父親彭明堂之所有繼承人所有」,核原告主張之二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核定,經核為125萬9,750元【計算式:(107年間土地公告現值48.3平方公尺×23,500元)+(房屋課稅現值124,700元)=1,259,
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