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訴字第335號被告 陳志中 具保人 許藝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許藝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志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000元,經具保人許藝耀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偵緝卷第23頁至第24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許藝耀攜帶被告陳志中現居資料到院參辦,具保人許藝耀亦未遵期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回證、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訊問筆錄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許藝耀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