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王美妙 訴訟代理人 張木村 被告 吳淑美
日盛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郁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24日上午約8時45許,至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下稱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臨櫃向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之員工即被告吳淑美表示欲以自有資金價購上櫃公司「國統公司股票60張」,被告吳淑美告知原告簽立買進委託書,並將證券名稱、股數、限價、期間等空白欄位,而悉由其處理,原告遂轉往位於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樓下之國泰 世華 銀行屏東分行辦理事務。同日上午9點3分許,被告吳淑美同事尋得原告,並將電話交予原告接聽,被告吳淑美表示股票成交云云,原告當時因人聲雜沓,未能詳實聽聞,故回應稱:「喔…好」等語。原告於9點17分許返家,隨即致電被告吳淑美,詢明股票買賣之情,始知悉被告吳淑美成交「 迎輝 公司股票60張」,但原告立即表示未委託買進「迎輝公司股票」,原告是委託買進「國統公司股票」,原告旋即至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並向被告吳淑美要求更正,被告吳淑美回應原告,由於融資餘額不足,無法將「迎輝公司股票」作沖,但有表示將予以錯帳處理。原告於98年12月28日接獲給付交割款通知,原告應於股票帳戶內再存入新臺幣(下同)3,035,54
5元,原告由於信賴被告吳淑美已將上開錯買之股票予以更正,而認為該交割款是「國統公司股票60張」應付之款項,故原告交割完成。嗣後,被告吳淑美致電通知原告上述款項其中2,728,752元是買入「迎輝公司股票60張」之融資交割款,原告方知悉被告吳淑美錯買之股票並未處置完成,原告事後檢視被告提出之買進委託書,其簽名並非原告所簽且委託書上價格欄發生塗改,成交次數為3次,但委託書只有2張,被告不依原告委託,反而拆單交易,顯然違反股票交易規則,又原告未曾於98年12月24日辦理融資升級,98年12月24日股票交易皆是以原告自有資金完成交割,買賣委託書亦勾選集保買進,但最後交割卻是融資交割,被告對上開股票交易過程有多處疑義,甚且,原告在98年12月24日於集保公司尚有迎輝公司股票75張,豈有高價委託買進迎輝公司股票60張,卻在當日盤中以低價賣出舊有庫存迎輝公司股票之理,被告吳淑美勸誘原告出售庫存的迎輝公司股票,原告拒絕,被告吳淑美非但未依承諾以錯帳方式處理,且於當日盤末之際,未經原告委託而逕行出售迎輝公司22張股票(單價85.8元),原告於98年12月28日交割完成之資金,是成交12月24日另行價購國統公司股票的款項,但被告挪用、擅自出賣原告迎輝公司股票,及以融資辦理交割等,均未經原告同意。被告未依原告委託而進行股票交易事項,造成原告於99年
5月3日,因迎輝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持續下跌,遭融資追繳,二次賣出後,僅得款206,182元、139,235元。原告因被告上開買賣股票作業錯誤而發生損失,累計買賣支出手續費
12,232元、交易稅9,432元,共2,383,335元(下稱系爭款項)。被告吳淑美受僱於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被告吳淑美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之業務,侵害原告權利,而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未盡監督之責,亦應負連帶責任,故原告先位請求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委任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買賣股票,但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之履行輔助人被告吳淑美故意不誠實履行,致使原告受有損害,故備位請求依據委任法律關係,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負賠償責任等語。原告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83,3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備位聲明: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應給付原告2,383,335元,及自9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原告於98年12月24日至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委託被告吳淑美融資買進「迎輝公司股票60張」,且簽立委託書而完成委託作業,被告吳淑美隨即依據原告指示而下單交易,成交後,被告吳淑美即於同日上午9點3分45秒回報原告成交,並告知每股90.6元成交10張、90.7元成交50張,原告獲知成交訊息後,並無任何異議。事後,原告於9點16分告知被告吳淑美,其擬融資買進之股票為「國統公司股票」,而非「迎輝公司股票」,惟被告吳淑美向原告確認委託買賣之標的為「迎輝公司股票」,原告並無爭執,且有表示「喔」。原告另於同日上午10點48分來電告知將賣出 元大 證券公司80張股票,以充抵於被告處之股票交割款項,並稱「國統」及「迎輝」股票皆不要賣,皆無表示有錯買之情事。嗣於同日上午11點54分,原告致電委託賣出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庫存之迎輝公司股票。原告於12月24日交易之各項股票,均已於12月28日完成交割作業,且原告12月24日買進迎輝公司股票至12月28日完成交割作業期間,暨次月10日(即99年1月)原告親領股票買賣月帳單為止,原告均未向被告表示任何異議。原告完成「迎輝公司股票60張」之交易,又出售部分庫存之「迎輝公司股票」,且原告亦完成交割該等股票,顯示原告承認價購「迎輝公司股票60張」,被告吳淑美已盡受任人應盡義務、亦未有侵權行為之情事。又原告曾於98年11月9日至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申請開立信用帳戶,原核定原告融資級數為A級,融資額度上限為100萬元;嗣於11月11日再申請提高至第一級,融資額度至250萬元;同年12月9日再申請至第二級之融資級數,融資額度至500萬元;又於12月24日再申請提高至第三級,融資額度已至1000萬元,原告稱其不知98年12月24日委託被告吳淑美交易為融資交易之說詞,顯然與事實不符。而交易完成之「迎輝公司股票60張」所顯示3個序號分別為W0041、W0042、W0054,則是原告原簽立2張委託書,第1次是原告委託買進迎輝公司股票30張,但因單日委託下單額度(即250萬元)之上限,不足買進30張,故調高單日委託下單額度上限至499萬元,所以委託買進30張之序號為W0041,被告擬買進第2筆30 張迎輝 公司股票之際,單日下單委託額度(499萬上限),不足再價購30張,故先予買進20張,委託序號即為W0042,剩餘10張不足額度部分,則再調高單日委託下單額度至1200萬元(此部分財力證明為原告庫存融資迎輝公司股票128張,已完成交割,巿值約678萬),完成升級作業後,即下單價購10張迎輝公司股票,因此產生委託序號W005
4。原告12月24日當日交易之股票,皆是以融資交易完成原告應負擔之交易金額為3,059,265元,倘若如原告所稱以自有現金交易而非以融資交易,則原告12月24日當日交易金額達6,960,350元,融資交易與原告自有現金交易之金額相差甚鉅,原告交割之際,豈有不知而未提出爭議之理。被告合法處理原告委託交易事項,原告所受之交易損失,與被告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吳淑美於98年12月24日受僱於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二)被告吳淑美於98年12月24日受原告委託,買進股票60張。惟買進之股票究為迎輝公司,抑或國統公司,則列為爭點。
(三)原告曾對被告吳淑美提出偽造買進委託書2張(下稱系爭委託書,卷㈡5頁)簽名之告訴,但已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5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卷㈠196頁)。
(四)原告於98年12月28日交割完成12月24日之股票交易金額3,059,265元,此交割完成之金額包括融資購買迎輝公司60張股票之金額。
四、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後,本件爭執事項為:(一)原告於98年12月24日委託被告買進之股票為迎輝公司股票60張?抑或國統公司股票60張?(二)被告是否未完成被告委任事項,而造成原告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三)被告應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兩造爭議原告委託被告買進「迎輝股票」或「國統股票」一事,首先檢視該次委託買進之系爭委託書,原告主張系爭委託書為被告吳淑美偽造,並以此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真偽,鑑定素材為系爭委託書(編為甲類筆跡),及原告親筆之字跡書證(含仁愛國小家庭聯絡簿、月考通知單、合作金庫銀行印鑑卡、國泰世華銀行印鑑卡、玉山銀行顧客資料表、台新銀行印鑑暨資料卡、車城地區農會顧客基本資料卡、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等資料,編為乙類筆跡),經鑑定分析後,認為⑴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之態勢神韻、結構佈局極相似;⑵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之書寫習慣(如起筆、收筆、筆序、連筆等細微筆劃特徵)極相似(卷附屏東地檢100年度偵續字第68號影卷第90-92頁,詳參其中第92頁有比對說明欄)。再者,原告前於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中,就原告否認系爭委託書為其所簽署,被告否認偽造系爭委託書之簽名等議題,經該案檢察官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測謊鑑定,原告於測前會談稱系爭委託書非其親簽,但鑑定結果顯示原告對於測試主題「是否謊稱這2張委託書都不是自己簽的?」,則呈現不實反應(同上開偵續影卷第93-108頁)。本院且認為原告出具系爭委託書時間已近於股票開盤交易時間,被告吳淑美為櫃臺證券交易營業員,於臨近開盤交易之職場繁忙環境,及內心高度緊繃之壓力等條件下,實無從容刻意模仿原告書寫字跡之可能,又個人書寫姓名有特定之書寫習慣,若非長期觀察及刻意模仿,亦難以在短促時間內完成2份相同書寫習慣之表徵;而測謊鑑定過程,先是利用Polygraph儀器以熟悉測試法檢測原告生理反應正常,並使原告熟悉測試流程後,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經採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測試結果,原告並未完全說實話,而以不實反應為測謊鑑定之結果,以上筆跡鑑定及測謊鑑定,均係利用刑事鑑識專業之科學分析方式,而進行之嚴謹採證,故上開筆跡鑑定分析、測謊鑑定結果均可採信。從而,被告抗辯系爭委託書之簽名為原告本人所為,應為真實。原告主張系爭委託書非其簽署,並非真正,則難以採信。
(二)又系爭委託書所委託之買進股票究為何,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辦理原告申訴案件之專案查核報告所取得之交易錄音紀錄(即兩造於98年12月24日錄音資料,詳如附件一之錄音譯文,該中心提供本院之錄音光碟置於證物袋內),第一段錄音內容顯示被告吳淑美於開盤交易之初即已回報價購之金額為每股90.6元、90.7元,對照於原告所主張欲價購國統公司股票每股均價大約34元,二者價差將近3倍,此等價格上之落差,對應於原告分別於85年12月間向元大寶來證券公司屏東民生分公司、86年6月間向元大寶來證券公司屏東分公司、87年5月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辦理櫃臺買賣有價證券開戶(以上各該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分別附於卷㈠107頁,同上開偵續影卷16頁,卷㈡62頁),而具有操作股票買賣10餘年之實務經驗,此等實務經驗值即表現於對投資股票價格、張數之高度敏感性,迅速計算本身資力與漲跌之利潤【此等對於數字高度敏感性之表現,見於原告曾當庭即刻表示:因為當天的價格,漲停板到跌停板有135個價位,可以從95.8到83.4,也就是說當天這個迎輝股票的價位,有135個價位等語(卷㈡113頁),堪可認定。】,惟原告於開盤交易之初,透過營業員即被告吳淑美報告交易價格,而知悉此等交易價格條件下,如原告確實指示國統公司股票,則乍聞此等交易價格,倘若非如其所預算之漲跌幅範圍內之數值,原告情緒反應恐已非錯愕二字可得形容,但原告僅表示「喔,好」,可見原告初次知悉該等「每股90.6元、90.7元」之交易條件,並非其預期交易條件之外,也就是該等價格是漲停板95.8元價格之下,是原告所預見而未逾越其所設定之交易價格上限,故原告推諉稱當時背景人聲雜沓,而未能詳實聽聞之情境,並非可採;又約10餘分鐘後,兩造第二段談話顯示,被告吳淑美報告迎輝公司股票交易單價下跌,原告才生質疑,而被告吳淑美仍語氣堅定表示是迎輝公司,並強調原告指示是迎輝公司股票,原告隨即轉問國統公司股價,但對於已價購交易之迎輝公司股票60張,並無表示任何異議,且於此段通話通話結束前,被告吳淑美再一次確認方才價購者為迎輝公司股票60張,原告仍無異議,並給予「喔,這樣喔」之回應。約間隔1小時10分鐘後,為兩造之第三段通話,被告吳淑美告知原告交易單價為88元,原告則表示「好」,該對話內容雖未明確提出公司股票名稱,惟據原告當日買賣股票種類、價格,及被告吳淑美報告之數字價格,應已形成兩造當日交易之默契,亦即該88元之價格指迎輝公司股票,為兩造所共同之認識;暨第四段通話內容,原告於計算本日應支付交割款數額之際,主動表示:國統跟迎輝都不要賣,算一算要交多少錢等語,亦見原告對於買受迎輝公司股票60張為知情且接受;另外,根據附件一、附件二對話內容(附件二之對話內容本院認為真正,理由如後開第(四)點所載),觀察被告吳淑美操作客戶下單指令之慣性取向,是以復誦確認為其慣習,此見於如①附件一第五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下單買受國統10張;②附件一第六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確認下單買受「 漢康 」或「國統」;③附件一第七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下單買受國統共120張;④附件一第九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再下單國統30張,共150張;⑤附件一第十一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賣迎輝10張;⑥附件一第十五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再賣迎輝10張;⑦附件一第十七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確認賣或買迎輝10張;⑧附件二第一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賣迎輝股票數量;⑨附件二第三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確認賣迎輝股票30張;⑩附件二第四段被告吳淑美向原告復誦確認賣迎輝股票22張等等即明,而以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實務運作而言,一般委託者(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交易,而下單交易之條件(如股票名稱、數量、價格),由營業員再予復誦確認之,亦為證券業職場環境可見慣行,因此,被告吳淑美於受原告委託價購之條件之際,以其上開建立而穩定之慣行,應推斷被告吳淑美有向原告復誦確認各交易條件,俾以進行接續之下單買賣、融資信用升等作業程序事宜為是(其中融資信用升等作業詳後開第(三)點論述);又原告已於98年12月28日交割完成12月24日之股票交易金額3,059,265元,此交割完成之金額確有包括融資購買迎輝公司60張股票金額之事實(原告主張交割款非為迎輝公司60張股票之價款,為本院所不採,詳後開第(三)點所載),被告抗辯原告有指示以漲停板價購迎輝公司60張股票一事,可信為真實。
(三)承上,原告雖有表示98年12月28日交割完成之資金,是成交12月24日另行價購國統公司股票的款項,12月24日交割款都是現股交易,以自有資金交割,並無融資,但被告挪用、擅自出賣原告迎輝公司股票22張,以融資辦理交割,原告未於12月24日申請融資升等云云,惟原告於12月28日辦理支付12月24日股票交割款與融資信用升等、出售迎輝公司股票22張之關聯性,其中關於融資交易及信用升等部分,檢視附件一兩造通話內容第六段,其中原告指示被告吳淑美再掛國統30張之後,被告吳淑美表示:「妳迎輝那邊出掉了嘛!我這邊融資好,就全部用融資」,其中「我這邊融資好」一情,對照於附表一第一段通話內容被告吳淑美向原告提醒:「餘額證明要拿上來」一情,及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提出原告於12月24日辦理融資信用升等資料(包含信用升級申請書、原告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二個帳戶餘額證明書土地資產資料、稅捐繳款證明書、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辦理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資料、徵信資料表等文件,詳卷㈠160-174頁),其中上開帳戶餘額證明書之日期載為2009/12/24(卷㈠162-163頁),此為原告個人所能掌握及辦理之資訊資料,非經原告授權或原告提出,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實無法取得此等個人隱蔽財產資料,因此,堪認原告確實於98年12月24日向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辦理融資信用升等,由原第二級額度(新臺幣500萬元)提高為第三級額度(新臺幣1,000萬元),原告否認向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辦理融資信用升等云云,顯不可採。又據原告向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同址1樓之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帳戶餘額證明資料之時間,是在98年12月24日上午9點股市開盤前,足認原告在本日股市開盤交易前,即已籌辦融資信用交易事宜,亦即原告委託被告下單買受迎輝公司60張股票時,同時進行融資信用升等申請作業。再者,對照原告於12月24日交易之股票總價,其中國統公司股票買進150張,如為現股交易,原告須支付5,122,250元;如為融資交易,原告須支付2,571,545元(融資成數為5成)。而迎輝公司股票買進60張、賣出42張,如為融資交易,原告須支付467,720元(融資成數為5成);但如為現股交易,則原告須支付1,838,100元。總計,當日原告如為融資交易交割款為3,059,265元,如為現股交易則交割款達6,960,350元,二者交割款之差距達2倍有餘,因此,採取現股交易與融資交易不同,原告本身所須支付之交割款有極大差距,而此等差距,以原告向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辦理融資信用之歷程【原告曾於98年11月9日辦理開信用帳戶,經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核定融資級數為A級(100萬元);原告再於11月11日申請融資信用升等為第一級(250萬元),並獲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審核通過;原告復於12月
9日再申請提高融資級數為第二級(500萬元),亦獲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審核通過;未久,原告再於12月24日申請提高融資級數為第三級(1千萬元)。以上申請資料,審核資料,均見於卷㈡10-39頁,卷㈠160-174頁】,暨原告以融資信用方式,實際操作股票交易,而逐次辦理交割款支付之事實【原告自98年11月9日後,以融資方式辦理股票交易之紀錄清單,詳卷㈠83-90頁,其中交易別標示「自資買、自資賣」,即指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自辦融資業務之意】,原告並非無信用交易實務經驗之人,其間差距更攸關原告實際支付交割款資金,及影響原告操作股票交易獲利及虧損比例,原告對於上開二種交易方式所生之差別,尤其表現於本身自付款項之金額,自無諉為不知之理,況且,原告更親自於99年1月10日前往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營業處領取98年12月份之股票交易對帳單(領取憑證如卷㈠40頁之當月交易客戶對帳單領取紀錄),並且曾於上開偽造文書告訴案件中提出其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調處申請書表示:「找錢加融資來交割這筆帳(即指迎輝公司60張股票)」等語(同上開偵續影卷60頁),足認原告對於98年12月24日之股票交易方式為融資,要無誤認之餘地。被告抗辯原告於融資信用升等完成後,即以融資方式交易迎輝公司60張股票部分一事,尚非虛妄,堪予信實。從而,原告主張該3,059,265元交割款是國統公司股票60張,且是自付款,並非融資信用云云,均不足採。
(四)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擅自出售迎輝公司股票22張部分,經檢視被告提出之98年12月24日13時10分至13時24分之錄音光碟內容,各段錄音內容接續並無間斷,語意彼此連貫通順(譯文即如附件二所載),該光碟內容為原告與被告吳淑美之對話,堪信為真實。準此,根據對話內容所顯示之交易過程,原告透由被告吳淑美告知交易數量、價格,而籌算本日(即98年12月24日)之交易總額,並主動指示賣出之數量,被告吳淑美則向原告確認賣出張數、交割總額,並無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擅自賣出之情事,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五)又原告主張被告有承諾錯帳處理,並表示當日有至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營業處反應,當時經理 虞敏琪 也在場云云(卷㈠148頁),惟經本院訊問證人虞敏琪是否知悉98年12月24日原告至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營業處反應錯買股票一事,證人虞敏琪證稱:「並不知悉」(卷㈡41頁背面),並證述:「是99年4月14日原告親自到公司來,我才知道,當下我告訴他,請他給我時間,我請稽核去調當時的紀錄,包含買賣及錄音,這是需要稽核人員去調閱的,查完後再告訴他是怎麼一回事情,當時的稽核人員是 黃玉娟 」等語(卷㈡41頁背面、42頁),再對照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辦理原告申訴案件之專案查核報告書所附之異常事項稽核報告單、交易糾紛處理報告表、說明書等資料(詳上開偵續影卷84-85頁),均載明原告向被告反應交易糾紛是在99年4月14日,核與上開證人虞敏琪所稱期日相符,堪信原告是於99年4月14日前往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營業處,而非其所稱之98年12月24日,且此期日已是交割完成後4個月之久,期間股價波動,原告究為獲利或虧損,已非被告可得過問,原告上開表示98年12月24日至營業處現場表示被告吳淑美錯買股票,並承諾錯帳處理云云,尚難信實。
(六)原告另質疑原告僅下單委託交易國統公司60張股票1次,何以有3次交易序號,委託書應有3張云云,惟原告確有委託被告以漲停板為條件價購迎輝公司60張股票,並簽署系爭委託書,但因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對於原告單日最高買賣額度設於250萬元之範圍,而逾越其中系爭委託書所指示之30張股票交易金額,因此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於98年12月24日調高徵信評估意見,使原告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提高為499萬元之範圍,因而順利價購30張迎輝公司股票;嗣再處理另30張迎輝公司股票價購部分,上開
499萬元之單日交易最高額度不足一次購足30張股票,而僅能價購其中約20張,故先行下單買受20張股票之交易資訊,並且先行成交,又餘10張股票部分,則由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再於同日第二度辦理提高單日買賣最高額度為1,200萬元,徵信資料則為原告庫存已完成交割之迎輝股票128張,市值約6,788,800元,完成徵信評估並提升原告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後,被告再下單買受10張股票之交易資訊,而完成交易程序,以上各次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提高作業,均有被告提出之徵信與額度審核表為證(卷㈡132-135頁),且其中第二次提升額度徵信資料亦與上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專案查核報告所取得之資料相符,堪信上開徵信與額度審核表等資料為真正。再者,根據原告提出系爭委託書上另有註記:「為何W-42(委託股數20張),W-54(委託股數10張),是同一筆委託書」(詳卷㈡6頁),對照於被告辦理上開單日買賣最高額之提升時序,及原告確實僅出具2張委託書,而其中交易序號W-41(委託股數30張)已先行完成等情狀,則該W-42、W-54出於同一張委託書之可能性即是如上開被告抗辯,係受限於原告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而由被告再予以徵信、評估,並提升後,分段交易完成,被告上開抗辯內容,即非虛撰,堪予信實。原告上開質疑,仍不足以影響其有向被告指示以漲停板價購迎輝公司60張股票之事實。
五、綜上,被告抗辯渠等依據原告所指示之內容,即以98年12月24日當日迎輝公司股票之漲停板為價購60張股票上限條件,且已完成該受託之事務,對於原告並無侵害等語,尚非虛妄,原告主張被告吳淑美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之業務,侵害原告權利,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未盡監督之責,被告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暨主張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之履行輔助人被告吳淑美故意不誠實履行,致使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均不可採,故其請求如先位、備位之事項,具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涉,不另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件一:(「王」係指原告王美妙;「吳」係指被告吳淑美)┌──────────────────────────┐│第一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090.345││時間:12月24日上午9時03分45秒││撥號聲││第三人:喂││吳:有看到王小姐嗎?││第三人:有、有、有,你要跟她說嗎?││吳:好、好、好││第三人:妳等一下││吳:喂,王小姐你手機沒帶喔?妳等一下記得上來││王: 安怎 ││吳:你等一下弄好拿上來,我怕妳不知道││吳:買到了60張,907、906的喔││王:喔,好。│├──────────────────────────┤│第二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091.614││時間:12月24日上午9時16分14秒││吳:喂!││王:我還要再上去嗎?││吳:要啊!再拿上來,餘額證明要拿上來││王:拿餘額證明而已喔││吳:嘿,要拿上來││王:我的簿子轉走了沒有?││吳:ㄏㄚˊ││王:一些錢轉走有沒有要緊││吳:一些錢喔,是不要緊...不過交割是要交割就對了││吳:妳這是今天要換股嗎?││王:嘿ㄚ、嘿ㄚ││吳:好││王:現在多少?││吳:有稍微下來,88、88.8││王:88.8喔││吳:嘿││王:我剛剛買那支?││吳:對啊!88.8ㄚ││王:我說什麼妳知道嗎?││吳:我知道啊!迎輝啊。││王:買國統ㄋㄟ││吳:沒啦是買迎輝啦││王:哀約買國統啦││吳:妳跟我說迎輝ㄋㄟ││王:國統現在多少││吳:國統現在33.8,ㄋㄟ││王:國統33.8漲停板是嗎?││吳:剛剛那是迎輝ㄋㄟ,嘿ㄚ││王:漲停板喔?││吳:國統是下來了,漲停板下來了││王:喔,這樣喔││吳:嘿,我們剛剛是買迎輝60張喔││王:喔,這樣喔│├──────────────────────────┤│第三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02.654││時間:12月24日上午10時26分24秒││撥號聲││王:喂!││吳:王小姐妳找我嗎?││王:沒阿,妳找我ㄋㄧ││吳:沒啦!那時候我就是打這支電話給你││王:喔,好││吳:沒事啦,現在88元││王:好│├──────────────────────────┤│第四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04.851││時間:12月24日上午10時48分51秒││吳:喂!妳好││王:我可能賣元大那邊的。││吳:妳要賣那邊的股票?││王:這邊要多少錢?││吳:妳這裡都不要賣嗎?││王:嗯││吳:妳這裡都不要賣嗎?妳國統呢?││王:現在多少?││吳:國統現在是33.8元33.9元,有漲,跟剛剛差快1元。妳││國統不算的話,若是留迎輝,若要換的話是可以換『差││不多』50張,這樣可以多10張出來。我覺得換較那種。││第一個降低風險有賺的先跑,第二個多10張出來。││王:降低風險跟增加風險有何不同││吳:不同呀,降低風險在這個地方震盪,第一個盤來到『這││個地方』快8000點,增加風險漲得話賺比較多,降低風││險是比較不煩惱,風險較不大││王:多10張買那麼高的價錢不是『一模一樣』?││吳:多10張出來,至少沒有全部留下來,先賣舊的那樣。││王:好啦!先跑好了││吳:都可以,妳要先把元大這邊賣掉嗎?妳元大那邊賣掉是││多少?││王:元大這邊有80幾張。││吳:可是妳要把元大賣掉的錢來抵這邊,這樣會來不及喔!││王:怎麼說││吳:今天那邊賣掉,中午錢才會進來,我們這是早上10點就││要入錢││王:他也是透早10點,9點就可以領錢了││吳:他的錢這麼快就下來囉││王:是啊││吳:他的錢10點就進來了喔││王:是啊││吳:不過他的不是也是世華的嗎?││王:是啊││吳:他的錢這麼早就進來喔,要是這麼早就可以││王:是啊,一模一樣啊││吳:錢那麼早進來,這樣就可以沒問題││王:妳國統跟迎輝都不要賣,算一算要交多少錢?││吳:如果國統跟迎輝都不要賣是290萬││王:290萬喔好││吳:妳看怎樣,我再跟妳聯絡,我會繼續看││王:妳會跟我連絡?││吳:我會注意這幾支│├──────────────────────────┤│第五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05.521││時間:12月24日上午10時55分21秒││吳:喂,嘿││王:國統感覺不錯。││吳:國統是可以啦││王:可以喔,國統幫我買10張││吳:國統再撿10張啦!好│├──────────────────────────┤│第六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1.346││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13分46秒││吳:喂││王:漢康再掛30張好了││吳:漢康?││王:不是,國統啦││吳:國統再買30張,妳那邊再出?││王:我現在出阿││吳:國統我買30張,妳等我一下喔,30張國統,我看那些盤││就知道妳那邊再出了。妳迎輝那邊出掉了嘛!我這邊融││資好就全部用融資││王:國統全部買60張是嗎?││吳:對60張│├──────────────────────────┤│第七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2.307││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23分07秒││吳:喂││王:不然再買國統好了││吳:這樣就350了││王:這樣國統買幾支?││吳:60支││王:買湊足120支,慢慢買││吳:好我慢慢買,妳說120支嘛!好│├──────────────────────────┤│第八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3.908││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39分08秒││撥號聲││王:喂!││吳:王小姐,這樣就是均價,我都跟妳說均價好了,這樣就││是國統120張34.11元,迎輝60張90.6元,總計480萬││王:好、好│├──────────────────────────┤│第九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5.146││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51分46秒││吳:喂,妳好││王:現在多少?國統?││吳:國統現在34.334.4這裡││王:我想現在再來買ㄋ,要來買││吳:妳要湊足多少ㄚ││王:我來買30支││吳:30支現在買嗎?這樣就150張囉││王:嗯│├──────────────────────────┤│第十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5.352││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53分52秒││撥號,音樂聲││吳:王小姐,15張就ㄐㄧㄣˇㄅㄥ,只能買15張而已││王:嗯,好││吳:這樣國統就135張│├──────────────────────────┤│第十一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5.445││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54分45秒││吳:喂!││王:等一下!幫我賣掉10張迎輝││吳:10張迎輝等一下賣。好。掛89平盤賣好嗎?││王:沒啦,掛那個...││吳:90││吳:覺得有在拖ㄋㄟ。││王:擱下來了││吳:有點量進來。迎輝我覺得這支瘋瘋的!││王:有量出來││吳:妳看底部有人就進來買了││王:真得哦賣10張││吳:賣10張,我掛908在那邊等,好嗎?││王:好│├──────────────────────────┤│第十二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15.855││時間:12月24日上午11時58分55秒││吳:喂││王:把我賣10張出去,賣出去...││吳:現在賣出去嘛,好││王:賣出去才能買150張││吳:好我看哦這邊賣出去,把國統湊足150張││王:嗯ㄚ││吳:好│├──────────────────────────┤│第十三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20.127││時間:12月24日上午12時01分27秒││播號聲││王:喂││吳:國統150張了,均價在3415││王:那個咧...││吳:迎輝喔││王:迎輝不好賣,怎麼辦?││吳:賣10張,其它我慢慢幫妳處理在外盤價好嗎?妳今天要││賣幾張?││王:妳今天那邊賣10張或20?││吳:我已經賣10張了││王:你已經賣了││吳:先賣了10張,賣8625,先賣了││王:早上妳聽錯了,有夠ㄌㄡˋㄝ││吳:嗯││王:真難賣││吳:這個難賣呀,要慢慢掛慢慢掛『這樣』││王:不知道要怎麼賣,好啊│├──────────────────────────┤│第十四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21.248││時間:12月24日上午12時12分48秒││吳:喂!││王:賣10張多少錢?││吳:賣10張總共多少錢哦││王:10張金額多少錢?加一下││吳:10張金額是554,123元。五十幾萬回來││王:我今天要付妳多少錢?││吳:總共今天如果現在都沒進出是475萬││王:475喔?││吳:嗯!好│├──────────────────────────┤│第十五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21.448││時間:12月24日上午12時14分48秒││吳:喂!││王:要怎樣賣呀要怎樣賣呀││吳:妳那邊在丟市價單嗎?我覺得奇怪哪有人在丟市價單的││ㄚ││王:沒ㄋㄚ內盤││吳:這個,我看搶內盤,都是內盤丟內盤丟這樣,有買單進││來就丟內盤價看看││王:妳幫我賣10張││吳:再賣10張,嘛喔,我現在幫妳處理掉,好。│├──────────────────────────┤│第十六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21.608││時間:12月24日上午12時16分18秒││撥號、音樂聲││王:ㄌㄧㄠˋ死。喂││吳:853││王:有夠ㄌㄡˋㄟ││吳:853喔│├──────────────────────────┤│第十七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22.602││時間:12月24日上午12時26分02秒││吳:喂││王:尾盤給我賣10張迎輝││吳:尾盤買10張迎輝?││王:不是啦││吳:賣掉││王:嗯││吳:ㄛˋ,好│└──────────────────────────┘
附件二:(「王」係指原告王美妙;「吳」係指被告吳淑美)┌──────────────────────────┐│第一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31.026││時間:12月24日下午13時10分26秒││撥號聲、音樂聲││王:喂││吳:王小姐等一下25分我迎輝賣出10張就好嗎?││王:啊10張好,多少錢?││吳:如果賣10張的話大約是『300』..,你說10張回來的錢││嗎?大約50萬。││王:50萬..那50萬扣起來多少?││吳:扣起來..差不多370幾萬。││王:要再給你370幾。││吳:差不多370左右這樣。││王:還要那麼多哦!││吳:對呀,還是要多賣幾張?││王:多賣20張││吳:多賣10張?││王:『20張』││吳:『20張』那就是等一下賣30張嗎?││王:對呀,ㄏㄟㄚ││吳:等一下出30張ㄏㄚ,好│├──────────────────────────┤│第二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31.633││時間:12月24日下午13時16分33秒││吳:喂,你好││王: 黑白 賣哦││吳:還沒,你要最後一盤賣還是怎樣?││王:要30張ㄏㄚ││吳:就總共30張出去我知道,等一下我25分賣,我等等││會處理...││王:你剛剛總共賣幾張出去了?││吳:剛剛賣20張││王:賣20張多少錢?││吳:20張差不多回來,..我看一下..90幾快100萬││王:哦這樣哦好││吳:那我等等再賣30張ㄏㄚ。哦好│├──────────────────────────┤│第三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31.729││時間:12月24日下午13時17分29秒││撥號聲││吳:喂││王:那你再賣10張就好││吳:那樣?賣?..我剛剛賣20張而已..││王:20張...││吳:我說今天這樣就賣20張而已││王:20張那你再賣個10張呀││吳:再賣個10張這樣?如果再賣10張的話,差不多370這樣││王:還要370..││吳:ㄏㄟ││王:少370?││吳:沒有,現在是420嘛,等一下你要賣10張,大約這10張││扣50萬起來大約差不多370這樣││王:370││吳:ㄏㄟ││王:哦好...││吳:那是要賣10張嗎?還是怎樣?││王:370哦,那..要賣20張││吳:那我就是20張,舊的現在先賣好嗎?還是要等一下25分││王:那如果你再賣20張ㄟ時,扣起來多少?││吳:20張哦,我看一下哦..我已經賣..20張..大約差不多..││大約算差不多10張,大概差不多4、50萬這樣││王:ㄟㄚ,那攏總多少?││吳:20張大約差不多90萬││王:90萬││吳:你若420扣90萬大約310││王:310..││吳:ㄏㄟ││王:少310││吳:ㄏㄟ││王:啊你賣10張││吳:賣10張就差不多370││王:那你就賣10張啊││吳:賣10張就好嗎││王:ㄏㄟ。你賣10張..啊..那個..伊賣十幾張││吳:那我這就賣10張,就好ㄏㄚ││王:ㄏㄟ你..你賣10張就...差不多140嘛,賣140││吳:ㄟ..賣10張?不是..我這邊攏總是要賣幾張?25分丟││10張就好了嗎?││王:ㄟ..你是..攏總我今天買多少?470?││吳:現在420..││王:現在剩420?││吳:ㄟ420...││王:哦那也要470││吳:420││王:420我如果再賣10張,要再..││吳:370││王:剩370?││吳:ㄏㄟ,大約370左右││王:好││吳:那我就是再賣10張ㄏㄚ││王:好,370哦││吳:大概370這││王:好││吳:好,好│├──────────────────────────┤│第四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32.140││時間:12月24日下午13時21分40秒││吳:喂││王:再幫我加個12張給他出去呀││吳:那就是總共賣10張加12張哦,這樣22張賣掉,22張啦,││哦好。│├──────────────────────────┤│第五段││檔案名稱:DCRS-000000000C24132.456││時間:12月24日下午13時24分56秒││撥號聲、音樂聲││王:喂││吳:喂,王小姐。││王:ㄏㄟ││吳:你這邊哦..這邊我算一下哦,你這邊總共要交割多少你││就夠了?││王:多少?││吳:ㄏㄟ,我是說..你總共要交割多少就夠了?││王:ㄣ,我不知,你就剛剛這樣給我買就是啊││吳:那我就..是港款..你剛剛跟我說的22張嘛││王:ㄏㄟ,ㄚ││吳:22張賣掉就行了嗎?││王:『ㄏㄟ,ㄚ││吳:22張大約扣100萬..││王:你給我這樣,我都灰了了││吳:ㄏㄟ,ㄚ,就是講不清楚呀,你看。這樣大約差不多30││0左右哦,這邊要付300這樣可以哦││王:那邊有呀,那邊我有這樣呀││吳:ㄏㄟ,我說300,那這樣我就算22張出去這樣就OK了哦││,就可以了││王:你那邊若是賣這樣是多少?││吳:若是..我看一下..,賣22張,哦,大概差不多100、110││王:這樣好啦││吳:這樣差不多就要付300就可以了││王:ㄏㄟ啦││吳:差不多300左右這樣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