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翁水錦
李亭萱 李亭潔 民國8. 李長鴻 民國8.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俞秀英 原告 謝見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松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元丁 被告 蕭嘉人
蕭育人 蕭杰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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