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慧娟 代理人 李基益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顯示,聲請人之住所係設在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巷○○號,而本件聲請人更生聲請狀卻稱住所設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及自何時起將住居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如上開臺北市松山區址為聲請人租屋處,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