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清茂永傑水電材料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