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皓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皓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皓然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原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前經核准假釋,惟因更定刑期,於民國110年7月23日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0萬元確定,於107年2月6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18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290號函許可受刑人之假釋應予維持,有該署110年10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659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另案、保安處分及其他執行事項」欄註記:原110年5月31日假釋,接執易服勞役518日,尚有2年4月保護管束待執。)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恒祺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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