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聲請書附表漏載偵查案號及最後事實審案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五次│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一次│├───────────┼───────────┼───────────┼───────────┤│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一00年七月二十五日、│一00年八月五日至一0││││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0年八月九日││││一00年十一月一日、一│││││00年九月二十日、一0│││││0年十月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九十九年度少連│臺中地檢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九號、第二一九││年度案號│偵字第一六八、一七八號│五二號、第二六0六八號、第二七五七九號,一0一│││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年度偵字第四0七四號、第五四一0號、第六六四七│││九一號、一00年度偵字│號,一0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三0號、第三一號,桃園│││第九二九、三七0八號│地檢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五六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0年度訴字第六七五│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實││號│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審├─────────┼───────────┼───────────┼───────────┤││判決日期│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一00年度訴字第六七五│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決││號│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判決確定日期│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字第九九號(已發監執行│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四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一次│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一次│├───────────┼───────────┼───────────┼───────────┤│犯罪日期│一00年十月十九日、一│一00年九月二十二日│一00年十月二十四日至│││00年十月三十一日、一││一00年十月二十五日│││00年九月二日、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九號、第二一九五二號、第二六0六八號、│││第二七五七九號,一0一年度偵字第四0七四號、第五四一0號、第六六四七號│││,一0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三0號、第三一號,桃園地檢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五六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實││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審├─────────┼───────────┼───────────┼───────────┤││判決日期│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決││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判決確定日期│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8.││├───────────┼───────────┼───────────┼───────────┤│罪名│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二次│有期徒刑六月,一次││├───────────┼───────────┼───────────┼───────────┤│犯罪日期│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00年九月十四日至一││││、一00年九月二十一日│00年九月十五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九號、第二一九│││年度案號│五二號、第二六0六八號、第二七五七九號,一0一││││年度偵字第四0七四號、第五四一0號、第六六四七││││號,一0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三0號、第三一號,桃園││││地檢一00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五六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實││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審├─────────┼───────────┼───────────┼───────────┤││判決日期│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六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決││八0、一二八二號│八0、一二八二號│││├─────────┼───────────┼───────────┼───────────┤││判決確定日期│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義││││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字第一三八三二號(編號││││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至八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七年六月,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