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憲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102年度易字第19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經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長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呂憲宗,上訴人於民國103年3月7日收受,且上訴人已於103年3月14日撰寫上訴狀,其上記述「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26號竊盜案件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於103年3月14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上訴狀於103年3月17日送達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證;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