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8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5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於96年4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