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比較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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