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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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1日犯強制罪,經本院於96年2月5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07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04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