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13號抗告人 周紹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瑞香 、 周碧蓮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