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944號聲請人 沈永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沈春進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鄰○○○路○○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09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沈春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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