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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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即原告和大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永康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387號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01月0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