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283號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戊○○、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狀載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之發票人與本票之發票人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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