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現寄押於臺灣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