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49號附民原告 江清榮 附民被告 葉美玲 上列被告葉美玲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72號),經原告江清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449 號裁定(109.10.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30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