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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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白清來 被告 簡勝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367 號裁定(109.10.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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