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上訴人即被告 楊國開
張立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衍化
彭巧婷 彭泰宏 范鎮榮范 黃菊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122萬3,482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