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債務人 許芳萍 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查。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3月29日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結果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請本院依權責裁定,該行將依裁定結果配合辦理等語,則該債權人之真意應為對更生方案無意見,依法即視為同意。則本件全體債權人均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以上等情,有本院99年3月29日苗院源民執愛98司執消債更30字第07729號函、送達證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
6日陳報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6日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6日陳報狀等件在卷足憑。
三、據上,本院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