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5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號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