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叁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支及藥鏟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列關於「進行搜索」之記載後,補充記載「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11公克)、吸食器2支及藥鏟1支」等語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巷18之1
號居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2月3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09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為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甚至持有之,竟仍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月11日凌晨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
6樓之11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5月11日13時50分許,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在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1租屋處進行搜索,並帶回警局調查,且在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而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一│(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被告於99年5月11日18時許,在│││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5│警局為警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月20日尿液檢驗報告。│,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二)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送│陽性反應,足認被告有施用第二│││驗採證同意書。│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三)臺中市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二│(一)臺中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證明被告確實持有第二級毒品甲│││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現場照片6張。││││(三)臺中市警察局99年6月21││││日函文。││││(四)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6月4日鑑定書。││├──┼──────────────┼──────────────┤│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後之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事實。│├──┼──────────────┼──────────────┤│四│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證據清單所揭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7日
檢察官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