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湯蔓君 被告 邱美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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