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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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香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香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判決,且於107年12月2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香君因如附表所示之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義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香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86號│偵字第5047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1│107年度訴字第56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107年11月27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1│107年度訴字第567│││││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2日│107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號│執字第2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