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韋萱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之「109年度」均應更正為「110年度」。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之「109年度」均應更正為「110年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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