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許鴻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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