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債權人 楊耀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