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婉甄選任辯護人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18號、106年度偵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