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乙○○
巷5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6月15日,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另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7件、簽收證明書1件、支票1件為證。
三、惟相對人乙○○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16│建│154.86│10分之1│├──┼───┼────┼───┼───┼─┼────┼───────┤│002│臺南縣○○○鄉○○○段│226│建│649.73│10分之1│├──┼───┼────┼───┼───┼─┼────┼───────┤│003│臺南縣○○○鄉○○○段│227│建│2,834.01│12630分之3363│├──┼───┼────┼───┼───┼─┼────┼───────┤│004│臺南縣○○○鄉○○○段│227-1│建│38.40│12630分之3363│├──┼───┼────┼───┼───┼─┼────┼───────┤│005│臺南縣○○○鄉○○○段│252│建│330.62│12630分之3363│├──┼───┼────┼───┼───┼─┼────┼───────┤│006│臺南縣○○○鄉○○○段│252-1│建│46.99│12630分之3363│├──┼───┼────┼───┼───┼─┼────┼───────┤│007│臺南縣○○○鄉○○○段│263│建│715.13│12630分之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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