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 柯緁展 被告 廖德為 即協和輪胎行訴訟代理人 廖斯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並附繕本):
(一)原告主張乘客 王愉蓓 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需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5,000元、房租費用8,000元部分等損害,該直接被害人王愉蓓既非本件中古輪胎買賣契約之契約當事人,原告亦非此部分損害之直接被害人,則概由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於本件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法律依據或事實陳述,有無補充陳述或變更?或有無追加原告之情形?
(二)原告主張支出事故相關拖吊費用6,600元及車輛修繕估價費用4,000元,未見提出單據或其它證據方法,請併予提出。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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