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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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6號原告 黃陳貞仔 被告 江輝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9萬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被告所有權利範圍原告請求移轉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41-62地號土地116㎡8,600元1/11/1997,600元213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街○段00巷00弄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00,500元。1/1200,500元合計1,198,1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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