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陳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JoannaUsalGalit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