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鄧宛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軒企業社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依軒企業社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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