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簡美瑟 被告 簡榆珍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4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6,41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簡榆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