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曾愃筠 即曾 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愃筠即 曾惠貞 於民國100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
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6日止累計45,958元正未給付,其中44,049元為本金;1,81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愃筠即曾惠貞於民國100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
款269,379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6日止累計123,589元正未給付,其中118,605元為本金;4,8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愃筠即曾惠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2日止累計53,190元正未給付,其中51,231元為消費款;1,95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愃筠即曾│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91%│││44049│惠貞│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愃筠即曾│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91%│││118605│惠貞│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愃筠即曾│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1231│惠貞│4月13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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