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續收字第1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續收字第1348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THIXUANTHU(阮氏春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阮氏春秋)續予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V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V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容之情形│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呂明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