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郭維英
周淑芬 趙崑秀 被告 張紹煒
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維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竹交簡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維英、周淑芬、趙崑秀對被告張紹煒、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紀語